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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学家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许允刚 | 发布时间: 2016-05-20 | 36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心理学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各地区的心理咨询师,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医学等专业人士以及心理咨询、心理学培训、心理学教育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权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心理咨询与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素质、提高人口质量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发展心理咨询事业,维护人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内地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协会注册编号:1609666、登记证号码:58445642-000-05-11-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二零零九年壹月二十三日注册审批成立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心理咨询相关理论和应用心理学研究。 
(二)开展学术交流和考察,举办学术会议和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心理咨询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专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家教讲座等公益活动及兴办实体。 
(五)组织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心理学相关学科的培训。 
(六)开展心理咨询机构的评审和鉴定,严格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 
(七)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学、心理咨询、家庭教育的论文、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音像制品。
(八)会员注册、会员管理、职业能力考核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四)长期从事心理咨询、家庭教育研究和实践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工作者。
(五)创办心理咨询、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培训等机构的负责人。
(六)热心于普及推广心理健康事业的专家、社会名人和党政社团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心理学家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在不违背《中国心理学家协会章程》前提下,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网络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曰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5--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理事若干人(约会员总数的10%)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约理事总人数的10%)组成。常务理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中国心理学家协会
                                                                    20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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